唐會要卷四十
君上慎恤
武德二年二月。武功人嚴甘羅行劫。為吏所拘。高祖謂曰。汝何為作賊。甘羅言。饑寒交切。所以為盜。高祖曰。吾為汝君。使汝窮乏。吾罪也。因命捨之。
貞觀二年十月三日。殿中監盧寬。持私藥入尚食廚。所司議當重刑。上曰。秖是錯誤。遂赦之。
三年三月五日。大理少卿胡演。進每月囚帳。上覽焉。問曰。其閒罪。亦有情或可矜。何容皆以律斷。對曰。原情宥過。非臣下所敢。上謂侍臣。古人曰。鬻棺之家。欲歲之疫。非惡於人。而利於棺。故今之法司。覆理一獄。必求深刻。欲成其考。今作何法。得使平允。王珪奏曰。但選良善平恕人。斷獄允當者。賞之。即姦偽自息。上曰。古者斷獄。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。今三公九卿。即其職也。自今天下大辟罪。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。及尚書議之。至三月十七日。大理引囚過次。到岐州刺史鄭善果。上謂胡演曰。鄭善果等官位不卑。縱令犯罪。不可與諸囚同列。自今三品已上犯罪。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。決罪人不得鞭背。初。太宗以暇日閱明堂孔穴圖。見五臟之系。咸附於背。乃嘆曰。夫箠。五刑之最輕者也。豈容以最輕之刑。而或致之死。古帝王不悟。不亦悲夫。即日遂下此詔。
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。死刑雖令即決。仍三覆奏。在京五覆奏。以決前一日三覆奏。決日三覆奏。惟犯惡逆者。一覆奏。著於令。初。河內人李好德。風疾瞀亂。有妖妄之言。詔大理丞張蘊古按其事。蘊古奏。好德顛病有徵。法不當坐。治書侍禦史權萬紀。劾蘊古貫屬相州。好德兄厚德為其刺史。情在阿縱。遂斬於東市。既而悔之。遂有此詔。至上元元年閏四月十九日赦文。自今已後。其犯極刑。宜令本司。依舊三覆。
其年十一月九日敕。前敕在京決死囚日。進蔬食。自今已後。決外州囚第三日。亦進蔬食。因謂三品已上曰。今曹司未能奉法。在下仍多犯罪。數行刑戮。使朕數食空飯。公等豈不為媿。宜各存心。以盡匡救。
六年十二月十日。親錄囚徒。放死罪三百九十人。歸於家。令明年秋來就刑。其後應期畢至。詔悉原之。
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詔。三品已上。犯公罪流。私罪徒。送問皆不追身。
總章二年五月十一日。上以常法外。先決杖一百。各致殞斃。乃下詔曰。別令於律外決杖一百者。前後總五十九條。決杖既多。或至於死。其五十九條內。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。今後量留一十二條。自餘四十七條。並宜停。開元十二年四月敕。比來犯盜。先決一百。雖非死刑。大半殞斃。言念於此。良用惻然。今後抵罪人。合杖敕杖。並從寬。決杖六十。一房家口。移隸磧西。其嶺南人移隸安南。江淮人移隸廣府。劍南人移隸姚嶲州。其磧西姚嶲安南人。各依常式。
天寶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。官吏准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。自今已後。特宜加至二十四。仍即編諸律。著為不刊。
四年八月十二日敕。刑之所設。將以閑邪。法不在嚴。貴於知禁。今後應犯徒罪者。並量事宜。配於諸軍效力。
貞元八年十一月敕。比來所司斷罪。拘守科條。或至死刑。猶先決杖。處之極法。更此傷殘。惻隱之懷。實所不忍。自今已後。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。
十三年四月敕。農事方興。時雨猶少。言念囚繫。慮有滯冤。京城百司及畿內。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。合處極法。宜從寬典。各決四十。配流諸州。其餘禁繫者。委禦史臺與諸司計會。敕到後五日內。疏理訖聞奏。
元和四年二月敕。自今已後。在京諸司。應決死囚。不承正敕。並不得行決。如事跡兇險。須速決遣。並有特敕處分者。亦宜令一度覆奏。時。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。稱奉敕令杖死殺人僧惠寂。府司都不覆奏。故有是詔。八年九月詔書。減死戍邊。前代美政。量其遠近。宜有便宜。自今已後。兩京及關內。河南。河東。河北。淮南。山南東西兩道。州府犯罪繫囚。除大逆及手殺人外。其餘應入死罪。並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諸鎮。有妻兒者。亦任自隨。又緣頃年已來。所有配隸。或非重辟。便至遠遷。有司上陳。又煩年限。今後如有輕犯。更不得配流五城。
開成四年五月敕。京城百司。及府縣禁囚。動經歲月。推鞫未畢。其有絕小事者。經數箇月不速窮詰。延至暑時。蓋由官吏因循。致茲留獄。炎蒸在候。冤滯難堪。宜付禦史臺。委裴元裕選強明禦史三兩人。各本司分閱文按。據理疏決聞奏。如官吏稽慢。亦具名銜聞奏。
其年十月敕。自今已後。將敕決死囚。不令覆奏者。有司亦須准故事覆奏。
太和二年二月。刑部奏。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。刑獄之內。官吏用情。推斷不平。因成冤濫者。無問有贓無贓。並不在原免之限。又准律文。出入人罪。合當坐者。不言有贓無贓。今請准律科本罪。不得原免。敕旨。依。
三年三月敕。京畿之內。萬類聚居。觸刑章者。多於天下。加以百役牽應。由斯致咎。若一一不恕。則殺戮滋多。應京畿內見禁囚犯。死者降一等。從流當徙者。以遠近節級遞減一等處分。
四年四月敕。法寺用法。或持巧詐。分律兩端。遂成其罪。既奸吏得計。則黎庶何安。今後宜令每書罪定刑。但直指其事。不得舞文。妄有援引。仍須頒示天下長吏。嚴加覺察。不得輒用奸吏。如有此色。當即停解。
八年四月敕。朕比屬暇日。周覽國史。伏睹太宗因閱明堂孔穴圖。見五臟之系。咸附於背。乃制決罪人不得鞭背。且人之有生。系於臟腑。針灸失所。尚致夭傷。鞭撲苟施。能無枉橫。況五刑之內。笞最為輕。豈可以至輕之刑。而或致之死。朕恭承丕業。思奉貽謀。言念於茲。載懷惻隱。其天下州府。應犯輕罪人。除罪狀巨蠹。法所難原者。其他過誤罪愆。及尋常公事違犯。並宜准貞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處分。不得鞭背。今年以後。每立夏至秋已前。犯罪人就州府常條之中。亦宜量與矜減。仍速為疏理。不得久令禁繫。仍並委禦史臺切加糾察。永為常式。
鹹通十四年五月敕。慎恤刑獄。大易格言語曰。如得其情。則哀矜而勿喜。而獄吏苛刻。務在舞文。守臣因循。罕聞親事。以此械繫之輩。溢於狴牢。逮捕之徒。繁於簡牘。實傷和氣。用致沴氛。況時屬歊蒸。化先茂育。宜覃赦宥。以順生成。其諸州府罪人。並委本道十日內速理。或信任人吏。生情繫留。觀察使判官。州府本曹官。必加懲譴。
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。近日用刑。皆隳舊例。多黷斧鑕。鮮行鞭笞。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。切須明於格律。不得以軍法戮人。
臣下守法
武德四年。王世充竇建德平。大赦天下。既而責其黨與。並令遷配。治書侍禦史孫伏伽上表諫曰。今月十三日。發雲雨之制。既雲常赦不免。皆赦除之。非直赦其有罪。亦是與天下以更新。因何世充建德部下。赦後又欲遷之。此是陛下自違本心。欲遣下人。若何取法。如臣愚見。經赦合免責罰。諸欲遷配者。請並放之。則天下幸甚。
貞觀元年。太宗務正奸吏。乃遣人以財物試之。有司門令史受餽絹一匹。上怒。將殺之。民部尚書裴矩諫曰。此人受賂。誠合重誅。但陛下以物試之。即行極法。所謂陷人於罪。恐非道德齊禮之義。上納其言。謂百寮曰。矩能廷折。不肯面從。每事如此。天下何憂不理。其年。溫州司戶參軍柳雄。於隋資妄加階級。人有言之者。上令其自首。若不首。與爾死罪。固言是真。竟不肯首。大理推得其偽。將處雄死罪。少卿戴冑奏據法止合徒。上曰。我已與其斷。當與死罪。冑曰。陛下既不即殺。付臣法司。罪不至死。不可酷濫。上作色遣殺。冑言之不已。至四五。然後赦之。仍謂之曰。曹司但能為我如此守法。豈畏濫有誅夷也。
七年。貝州鄃縣令裴仁軌。私役門夫。上欲斬之。殿中侍禦史李乾佑奏曰。法令者。陛下制之於上。率土遵之於下。與天下共之。非陛下獨有也。仁軌犯輕罪而致極刑。便乖畫一之理。臣忝憲司。不敢奉制。
十四年。尚書左丞韋悰。勾司農木橦七十價。百姓者四十價。奏其乾沒。上責有司。召大理卿孫伏伽。亟書司農罪。伏伽曰。司農無罪。上驚問之。伏伽曰。只為官木橦貴。所以百姓者賤。向使官木橦賤。百姓無由賤矣。但見司農不識大體。不知其過也。上乃悟。顧謂韋悰曰。卿識用不逮伏伽遠矣。遂罷司農罪焉。
永徽元年正月。有洛陽人李宏泰。誣告太尉長孫無忌謀反。上令不待時而斬之。侍中於志寧上疏諫曰。陛下情篤功臣。恩隆右戚。以無忌橫遭誣告。事並是虛。故戮告人。以明賞罰。竊據左傳聲子曰。賞以春夏。刑以秋冬。順天時也。又按禮記月令曰。孟春之月。無殺昆蟲。省囹圄。去桎梏。無肆掠。止獄訟。又漢書董仲舒曰。王者欲有所為。宜求其端於天。天道之大者。在於陰陽。陽為德。陰為刑。刑主殺。而德主生。陽常居大夏。而以生育長養為事。陰常居大冬。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。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。伏惟陛下暫迴聖慮。察古之言。儻蒙垂納。則生靈幸甚。疏奏。從之。
上元三年九月七日。左威大將軍權善才。右監門中郎將範懷義。並為斫昭陵柏木。大理奏。以官減死。並除名。上特令殺之。大理丞狄仁傑執奏。稱不當死。上引入。謂曰。善才斫陵上柏。是我不孝。必須殺之。仁傑又執奏。上作色令出。仁傑進曰。臣聞逆龍鱗。忤人主。自古為難。臣愚以為不然。居桀紂時則難。居堯舜時則易。臣今幸逢堯舜。不懼比幹之誅。昔漢文時。有盜高廟玉環。張釋之廷諍。罪止棄市。魏文將徒其人。辛毗引裾而諫。亦見納用。且明主可以理奪。忠臣不可以威懼。今陛下不納臣言。臣恐瞑目之後。羞見釋之。辛毗於地下也。陛下作法。縣之于象魏。徒罪死罪。具有等差。豈有犯罪極輕。即令賜死。法既無常。則萬姓何以措手足。陛下必欲變法。請從今日為始。古人雲。假使盜長陵一壞土。陛下何以加之。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。殺二軍將。千載之後。謂陛下為何如主。此臣所以不敢奉詔。殺善才。陷陛下于不道。上意乃解。謂仁傑曰。既能為善才正我。豈不能為我正天下也。
神龍元年正月。韋月將上變。告武三思謀逆。中宗大怒。命斬之。大理卿尹思貞。以發生之月。執奏以為不可行刑。竟決杖流嶺南。三思令所由司以非法害之。思貞又固爭之。三年。節湣之誅。武三思事變之後。其詿誤守門者。並配流未行。有韋氏黨。密奏請盡誅之。上令鞫斷。大理卿鄭惟忠奏曰。今大獄始決。人心未寧。若更改推。必遞相驚恐。則反側之子。無由自安。遂依舊斷。
開元二年八月。監察禦史蔣挺有犯。敕朝堂杖之。黃門侍郎張廷珪執奏曰。禦史。憲司清望。耳目之官。有犯當殺即殺。當流即流。不可決杖。可殺而不可辱也。
十年八月。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。犯乞取贓積五千匹。事發。上大怒。令集眾殺之。大理卿李朝隱奏曰。景仙緣是乞贓。罪不至死。又景仙曾祖。故司空寂。往屬締構。首參元勳。載初年中。家陷非罪。凡其兄弟。皆被誅夷。唯景仙獨存。今見承嫡。據贓未當死坐。准犯猶入議條。十世宥賢。功實宜錄。一門絕祀。情或可哀。願寬暴市之刑。俾就投荒之役。則舊勳不棄。平典斯允。手詔不許。朝隱又奏曰。有斷自天。處之極法。生殺之柄。人主合專。輕重有條。臣下當守。枉法者。枉理而取。十五匹便抵死刑。乞取者。因乞為贓。數千匹止當流坐。若今乞取得罪。便處斬刑。後有枉法當科。欲加何辟。所以為國惜法。期守律文。非取以法隨人。曲矜仙命。射兔魏苑。驚馬漢橋。初震皇赫。竟從廷議。豈威不能制。而法貴有常。又景仙曾祖寂。定為元勳。恩倍常數。若寂勳都棄。仙罪特加。則叔向之賢。何足稱者。若敖之鬼。不其餒而。捨罪念功。乞垂天聽。遂決杖一百。配流。
元和三年三月。禦史中丞盧坦奏。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。授任方隅。所寄尤重。至於赦令。理合遵行。一時歸朝。固違明旨。復修貢賦。有紊典章。伏請付法。又奏前浙東觀察使閻濟美。到城亦有進獻。當時勘者。稱離越州後。方見赦文。道路已遙。付納無處。既經恩赦。須為商量。將誡來者之心。必舉贖刑之典。已書罰訖。伏准今年正月制。自今已後。諸道長吏。有離任赴闕廷者。並不得取本道財物。妄稱進奉。苟有違越。必舉憲章。柳晟等既違新令。不敢不奏。上曰。山南所進。與柳晟並不相關。先釋放訖。閻濟美。制書頒下之時。尋離本道。身已在近。物須有歸。以此奏請進納。非赦文所革之意。其罰亦宜釋放。坦既奏晟濟美二人皆當罪。上召坦等褒慰久之曰。晟等所獻。皆是家財。朕已許原。不可失信。坦奏曰。赦令。陛下之大信也。天下皆知之。今二臣違令。是不畏法。陛下奈何受小利。而失大信乎。上曰。朕已受之如何。坦曰。歸之有司。不入內藏。使四方知之。以昭聖德。上嘉納之。
六年九月。富平縣人梁悅。為父報讎殺人。自投縣請罪。敕。復讎殺人。固有彜典。以其申冤請罪。視死如歸。自詣公門。發於天性。志在殉節。本無求生。寧失不經。特減死宜。決一百。配流循州。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。獻復讎議曰。伏奉今月五日敕。復讎據禮經。則義不同天。徵法令。則殺人者死。禮法二事。皆王教大端。有此異同。固宜辨論。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。伏以子復父讎。見於春秋。見於禮記。見於周官。見於諸子史。不可勝數。未有非而罪之者也。最宜詳於律。而律無其條。非闕文也。蓋以為不許復讎。則傷孝子之心。而乖先王之訓。許復讎。則人將倚法專殺。無以禁止其端矣。夫律雖本於聖人。然執而行之者。有司也。經之所明者。制有司者也。丁寧其義於經。而深沒其文於律者。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。而經術之士。得引經而議也。周官曰。凡殺人而義者。令勿讎。讎之則死。義。宜也。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。子得復讎也。如百姓相讎者也。公羊傳曰。父不受誅。子復讎可也。不受誅者。罪不當誅也。誅者。上施於下之辭。非百姓之相殺者也。又周官曰。凡報讎者。書於士。殺之無罪。言將復讎。必先言於官。則無罪也。今陛下垂意典章。思立定制。惜有司之守。憐孝子之心。示不自專。訪議群下。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。而其事各異。或百姓相讎。如周官所稱。可議於今者。或為官吏所誅。如公羊所稱。不可行於今者。又周禮所稱。將復讎先告於士。則無罪者。若孤稚羸弱。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。恐不能自言於官。未可以為斷於今也。然則殺之與赦。不可一例。宜定其制曰。凡有復父讎者。事發。具其事申尚書省集議奏聞。酌其宜而處之。則經律無失其指矣。
八年二月。僧鑒虛付京兆府。決重杖一頓處死。仍籍其財產。鑒虛在貞元中。以講說丐斂。用貨利交權貴。恣為姦濫。事發。中外掌權者。欲便保捄之。有詔。初命釋其罪。時禦史中丞薛存誠不受詔。翌日。又宣旨。吾要此僧。面詰其事。非赦之也。存誠又奏曰。鑒虛。陛下欲召之。請先貶臣。然後取。上嘉其有守。遂令杖殺之。
開成二年八月。上禦紫宸殿。召禦史中丞狄兼。問李伯展獄如何。兼奏曰。不知陛下疑何事。李伯展。盧行簡。及和州知場官盧元度。已結奏訖。並合處極法。臣是法官。只知有法。陛下若欲原宥。特降恩旨即得。上嘉嘆之曰。從前法不一。是向前大臣不守。
定贓估
開元十六年五月三日。禦史中丞李林甫奏。天下定贓估。互有高下。如山南絹賤。河南絹貴。賤處計贓。不至三百。即入死刑。貴處至七百已上。方至死刑。即輕重不侔。刑典安寄。請天下定贓估。絹每匹計五百五十價為限。敕依。其應徵贓入公私。依常式。至上元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敕。先准格例。每例五百五十價。估當絹一匹。自今已後。應定贓數。宜約當時絹估。並准實錢。庶協從寬。俾在不易。刑部尚書盧正己奏。
天寶六年四月八日敕節文。其贖銅如情願納錢。每觔一百二十文。若負欠官物。應徵正贓。及贖物無財。以備官役折庸。其物雖多。止限三年。一人一日折絹四尺。若會恩旨。其物合免者。停役。
上元二年正月敕。名例律。評贓者。皆據犯處當時物價。及上絹估評功庸者。計一人一日。為絹三尺。牛馬驢騾車亦同。其船及碾磑邸店之類。各依當時賃直。庸雖多不得過其本價。自今已後。應定贓數。宜約當時絹估。並准實錢。
元和三年正月敕。今後應坐贓。及他罪當贖者。諸道委觀察判官一人。專勾當。及時申報。如蔽匿不申者。節級科貶加罪。不係奏官長。量情處置者。其贓但准前申送禦史臺。充本色給用。仍差禦史一人。專知贓贖。不得以贓罰為名。如罪名未正。妄罰其財。亦委觀察判官勾當。差定後先。具名聞奏。
太和九年十月。大理丞周太元奏。准制條雲。雜物依上估絹結贓。所犯若干匹。並無估定計折字者。伏以監利物與兩稅物。好惡有殊。一例科決。慮憂有屈。今請盜換兩稅綢綾絹等物。請依元盜換匹數結罪科斷。更不估定。如盜換監利物。雜麻布焦葛匹段絲綿紙。及諸色進貢物。不是兩稅匹段等。請准法式估定數。依上絹結贓科斷。敕旨。依奏。
大中六年閏七月敕。應犯贓人。其平贓定估等。議取所犯處及所犯月上絹之價。假有蒲州盜鹽。嶲州事發。鹽已費使。依令懸平。即蒲州中估之鹽。准蒲州上絹之價。於嶲州決斷之類。縱有賣價貴賤。所估不同。亦依估為定。其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其犯贓人平贓定估等。其外州府比者。雖准律文。取當處上估絹定贓平估。或有不出土絹處。縱有出處。亦慮結獄之時。須為勘估。因其貴賤。便生異端。兼以州府絹價。除果閬州外。無貴於宋亳州。上估絹者。則外州府不計有土絹及無土絹處。並請一例。取宋亳州上絹估。每匹九百文結計。如所取得絹已費使。及不記得當時州土色目。即請取犯處市肆見貨當處中估絹價平之。如不出絹處。亦請以當處見貨雜州中估絹價平之。庶推劾有准。斷覆無疑。從之。
論赦宥
貞觀二年七月。上謂侍臣曰。凡赦。唯及不軌之輩。古語雲。小人之幸。君子不幸。一歲再赦。善人喑啞。凡養稂莠者傷禾稼。惠奸宄者賊良人。昔文王作罰。刑茲無赦。夫小仁者。大仁之賊。故我有天下已來。不甚放赦。今四海安寧。禮義興行。數赦則愚人常冀僥倖。唯欲犯法。不能改過。當須慎赦。
證聖元年。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表曰。臣聞小不忍。亂大謀。小仁者。大仁之賊。竊以赦之為用。復何益於國哉。若乃皇業權輿。天地初闢。嗣君即位。黎元更始。則時藉非常之慶。申以再造之恩。必求之政術。猶為未允。況乃時非變革。代屬清平。而輒降彼謬恩。原茲罪罰者乎。是以歷觀敻古。兩漢舊事。匡衡儒學之俊才。吳漢弼諧之良輔。至於讜言規主。惟願勿赦。劉先主亦嘗謂諸葛亮曰。我周旋陳元方鄭康成閒。每見啟告理亂之道備矣。曾不語赦也。若劉景升季玉父子。歲歲赦宥。何益於理。及後主嗣業。蜀赦漸多。故孟光於眾中責費禕曰。夫赦者。偏枯之物。非明世所宜有也。今主上仁賢。百寮稱職。有何旦夕之急。而數惠奸宄之徒。上違天時。下違人理。豈具瞻之美。所望於明德哉。自是蜀政淩遲。浸以彫弊。自皇家受命。赦宥之澤。可謂多矣。近則一年再降。遠則每歲無遺。至若違法悖禮之徒。無賴不仁之輩。編戶則敓攘為業。當官則贓賄是求。莫不公然故犯。了無疑憚。設使身嬰桎梏。跡窘狴牢。而元日之朝。指期天澤。重陽之節。佇降皇恩。如其忖度。鹹果釋免。且下愚不移。習性難改。雖頻煩肆眚。每放自新。而見利忘義。終焉不易。用使俗多頑悖。時罕廉隅。為善者不沐恩光。作惡者獨承僥倖。若乃方正直言之士。守善嫉惡之夫。每欲覽轡埋輪。效鷹鸇而報國。褰帷露冕。去蝥賊以安人。而遇赦無以效其功。閱恩無所施其巧。古語雲。小人之幸。君子不幸。其斯之謂也。伏望遠覽匡吳陳鄭之說。近尋劉葛費孟之談。而今而後。頗節於赦。
開成元年五月。上禦紫宸殿。問宰臣曰。為政之道。自古所難。宰臣李石曰。但朝廷法令行則易。上曰。凡犯罪過人。不得赦宥。
唐會要
唐會要卷四十一
斷屠釣
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。自今以後。每年正月九日。及每月十齋日。並不得行刑。所在公私。宜斷屠釣。
如意元年五月。禁天下屠殺。
聖歷三年。斷屠殺。鳳閣舍人崔融議曰。春生秋殺。天之常道。冬狩夏苗。國之大事。豺祭獸。獺祭魚。自然之理也。一乾豆。二賓客。不易之義也。上自天子。下至庶人。莫不揮其鸞刀。烹之鶴鼎。所以充庖廚。故能幽明感通。人祇輯穆。百王千帝。殊途同歸。今若禁屠宰。斷弋獵。三驅莫行。一切不許。便恐違聖人之達訓。紊明主之善經。一不可也。且如江南諸州。乃以魚為命。河西諸國。以肉為齋。一朝禁止。倍生勞弊。富者未革。貧者難堪。二不可也。又如貧賤之流。刲割為事。家業儻失。性命不全。雖復日戮一人。終慮未能總絕。但益恐嚇。唯長奸欺。外有斷屠之名。內誠鼓刀者眾。勢利依倚。請託紛紜。三不可也。雖好生惡殺。是君子之用心。而考古會今。非國家之大體。但使順月令。奉天經。造次合禮儀。從容中刑典。自然人得其性。物遂其生。何必改革。方為盡善。
景龍元年。遣使江淮。分道贖生。以所在官物充直。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。江南水鄉。採捕為業。魚鱉之利。黎元所資。雖雲雨之私。有沾於末類。而生成之惠。未洽于平人。何則。江湖之饒。生育無限。府庫之用。支供易殫。費之若少。則所濟何成。用之儻多。則常支有闕。與其拯物。豈若憂民。且生鬻之徒。惟利是視。錢刀日至。網罟年滋。施之一朝。營之百倍。未若迴救贖之錢物。減貧無之徭賦。治國愛人。其福勝彼。
景龍二年九月八日敕。鳥雀昆蟲之屬。不得擒捕。以求贖生。犯者先決三十。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。
先天元年十二月敕。禁人屠殺雞犬。
二年六月敕。殺牛馬騾等。犯者科罪。不得官當蔭贖。公私賤隸犯者。先決杖六十。然後科罪。
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。諸州有廣造滬取魚。並宜禁斷。
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。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。起十三日至十五日。並宜禁斷宰殺漁獵。
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。兩京五百里內。宜禁捕獵。如犯者。王公以下錄奏。餘委所司。量罪決責。
天寶五載七月二十三日。河南道採訪使張倚奏。諸州府今後應緣春秋二時私社。望請不得宰殺。如犯者請科違敕罪。從之。
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。今屬陽和布氣。蠢物懷生。在於含養。必期遂性。其滎陽僕射陂。陳留篷池。自今以後。特宜禁斷採捕。仍改僕射陂為廣仁陂。篷池為福源池。
七載五月十三日敕文。自今以後。天下每月十齋日。不得輒有宰殺。
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。三長齋月。並十齋日。並宜斷屠釣。永為常式。
乾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。每月十齋日。及忌日。並不得採捕屠宰。仍永為式。
建中元年五月敕。自今以後。每年五月。宜令天下州縣。禁斷採捕弋獵。仍令所在斷屠宰。永為常式。並委州府長吏。嚴加捉搦。其應合供陵廟。並依常式。
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。每年中和節。及九月九日。自今以後。逼節放三日開屠。
開成二年八月敕。慶成節。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。但以素食。不用屠殺。永為常式。
會昌四年四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正月五月九月斷屠。伏以齋月斷屠。出於釋氏。緣國初風俗。猶近梁陳。卿相大臣。頗遵此教。又弛禁不一。只斷屠羊。宰殺驢牛。其數不少。鼓刀者坐獲厚利。糾察者皆受賄財。比來人情。共知此弊。臣等商量。正月一歲之首。萬物生育之初。請起元日斷三日。每遇列聖忌日。斷一日。國家崇元祖之道。竭嚴奉之誠。既以廣闡其風。即須參用其教。仍望准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。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。各斷屠三日。餘望並停。緣斷屠日數既少。法令所宜畫一。望委禦史臺別條流聞奏。從之。
大中二年二月制。爰念農耕。是資牛力。絕其屠宰。須峻科條。天下諸州屠牛。訪聞近日。都不遵守。自今以後。切宜禁斷。委所在州府長官。並錄事參軍等。嚴加捉搦。如有牛主自殺牛。並盜竊殺者。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。先決六十。然後准法科罪。其本界官吏不鈐轄。即委所在長吏。節級重加科責。庶令止絕。
五年正月敕。畿甸及天下州。應屠宰牛犢。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後。三年內不得屠宰。仍切加禁斷。如郊廟饗祀。合用牛犢者。即以諸畜代之。其年五月敕。壽昌節。天下不得屠殺。
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。其京城久旱。未降雨間。宜權斷屠宰。
天祐元年九月敕。乾和節。文武百寮。諸道進奏官。准故事於寺觀設齋。不得宰殺。許設酒果脯醢。
左降官及流人
貞觀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。流罪三等。不限以裏數。量配邊要之州。十五年四月敕。犯反逆免死配流人。六歲之後。仍不聽仕。
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。犯罪之色。授以文武遠官。年考未滿。方便解退者。宜令依舊重任。續前考滿。
長壽三年五月三日敕。貶降官並令於朝堂謝。仍容三五日裝束。至任日。不得別攝餘州縣官。亦不得通計前後勞考。
開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。左降人考未滿間。重有犯。應解免及放歸田裏者。並申奏。更據狀輕重量貶。若是五流及餘犯。自依常法。
十年六月十二日敕。自今以後。准格及敕。應合決杖人。若有便流移左貶之色。決訖。許一月內將息。然後發遣。其緣惡逆指斥乘輿者。臨時發遣。
天寶五載七月六日敕。應流貶之人。皆負譴罪。如聞在路多作逗遛。郡縣阿容。許其停滯。自今以後。左降官量情狀稍重者。日馳十驛以上赴任。流人押領。綱典畫時。遞相分付。如更因循。所由官當別有處分。
十三載二月九日赦文。左降官承前遭憂。皆不得離任。孝行之道。所未宏通。情禮之間。深可哀恤。如有此類。並宜放還。仍申省計至服滿日。准法處分。自今以後。編入常式。
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節文。其左降官。非反逆緣坐。及犯惡逆名教。枉法強盜贓。如有親年八十以上。及患在床枕。不堪扶持。更無兄弟者。許停官終養。其流移人亦准此。
建中三年正月敕。諸流貶人。及左降官。身死。並許親屬收之。本貫殯葬。其造蠱毒移鄉人。不在此限。
其年四月。禦史臺奏。天下斷獄。一切請待讞報。以正刑名。唯除殺人當罪。自徒以上結竟者。並徙置邊州。京兆尹嚴郢駁奏曰。臣伏以徙置邊州者。流之異名。流罪者。有三等。一例移配。或恐未當。其死罪除殺人之外。有十惡重罪。造偽刻印。並主典偽用印。及強盜光火等。若一切免罪徙邊。於法太輕。不足懲戒。其徒罪條目至多。或鬥毆爭競。小有傷損。或夫妻離異。不犯義絕。或養男別姓。或立嫡違式。或私行度關。或相冒合戶。如此之類。不可悉數。今一切徙邊。與十惡造偽同等。即輕重懸殊。又准刑部格。京城殷雜。愆犯百端。觸網陷刑。徒罪偏廣。若皆送覆。繫滯實多。其徒以下罪。非除免官當及敕杖者。宜准外州縣例。量事處分。今若天下徒罪。悉申所司。皆待讞報。法司斷結。准式有程。州縣禁囚。動盈千百。計每月徒配。必不啻五六千人。此則百姓動搖。刑章紊撓。又邊州及近邊。犯死罪及徒流者。復何以處。伏請下刪定使詳覆。然後施行。從之。
貞元三年七月詔。停省天下州府官員。其左降官仍舊。
十一年五月。左降官于邵。劉。並量移授官。故事。量移六品以下官。皆吏部旨授。至是特製授之。
元和六年閏十二月。廬州奏。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顏。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。今請奔喪者。准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流人左降官。稱遭憂奔喪者。宜令所司。先奏聽進止。
八年正月。刑部侍郎王播奏。天德軍五城。及諸邊城配流人。臣等竊見諸處配流人。每逢恩赦。悉得放還。唯前件流人。皆被本道重奏。稱要防邊。遂令沒身。終無歸日。臣又見比年邊城犯流者。多是胥徒小吏。或是鬥打輕刑。據罪可原。在邊無益。伏請自今以後。流人及先流人等。准格例。滿六年後。並許放還。冀抵法者足以悛懲。滿歲者絕其愁怨。從之。
十二年四月敕。應左降官流人。不得補職。及留連宴會。如擅離州縣。具名聞奏。
其年七月敕。自今以後。左降官及責授正員官等。並從到任後。經五考滿。許量移。今日以前左降官等。及量移未復資官。亦宜准此處分。考滿後。委本任處州府具元貶事例。及到州縣月日。申刑部勘責。俾吏部量資望位量移官。仍每季具名聞奏。並申中書門下。其曾任刺史、都督、郎官、禦史、並五品以上。及常參官。刑部檢勘其所犯事由聞奏。中書門下商量處分。其月。敕。左降官等。考滿量移。先有敕令。因循日久。都不舉行。遂使幽遐之中。恩澤不及。自今以後。左降官及量移未復資官。亦宜准此處分。如是本犯十惡五逆。反指斥乘輿。妖言不順。假託休咎。反逆緣累。及贓賄數多。情狀稍重者。宜具事由奏聞。其曾任刺史。都督。郎官。禦史。五品以上常參官。刑部檢勘。具元犯事由聞奏。並申中書門下。商量處分。未滿五考以前。遇恩赦者。准當時節文處分。其復資度數。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。
其年九月。刑部奏。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。諸道左降官等。經五考滿日。許量移者。其貶降日授正員官。或無責辭。亦是責授。並請至五考滿。然後許本任處申闕。並餘左降官。緣任處州府。多是遐遠。至考滿日。其有申牒稽遲。致留滯者。其刺史。本判官。錄事參軍等。請與下考。如考滿後。雖已申牒。未經量移間。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。依舊支給。其本犯十惡等罪。已有正名。仍請依舊。從之。
其年十月敕。自今以後。流人不得因事差使離本處。
十四年十一月。吏部奏。今請應責授官。前制已改轉者。各敕依今任考數。停替日便放。東西合選時。任自參選。不要反更有檢轄。庶使人無凝滯。事有指歸。敕旨。依奏。
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。應亡官失爵。及放還流人。如先有莊田。不經沒官。被人侵射作主。如本主及子孫已歸。並委州府卻還。務令安業。
四年四月。刑部奏。准其年三月三日起。請准制。以流貶量移。輕重相懸。貶則降秩而已。流為擯死之刑。部寺論理。條件聞奏。今謹詳赦文。流為減死。貶乃降資。量移者卻限年數。流放者便議歸還。准今年三月赦文。放還人其中有犯贓死。及諸色免死配流者。如去上都五千裏外。量移校近處。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。則約一千里內。與量移近處。如經一度兩度移。六年未滿者。更與量移。亦以一千里為限。如經三度兩度量移。如本罪不是減死者。請准制放還。如左降官未復資。遇恩滿五考者。請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。與量移。又准今年正月德音。諸色流人。與減一年。除贓限外。滿五年即放還收敘。其配流在德音以後者。不在減限。又天德五城流人。准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。以十年為限。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。縱遭恩赦。不在放歸限。今請待十年滿。即放歸。仍任取配流日計年數。不在援引德音減年之限。制可之。
開成元年二月敕。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員。及曾經誤累停免。未經引用者。並與進改。左降官有事情可恕。才用足稱者。中書門下量才處分。
四年五月敕。諸州府有責授六品以下正員官。起今以後。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。與替。仍先具事由。申中書門下取指檢。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。
其年十月五日敕節文。今後流人。宜准名例律。及獄官令。有身名者。六年以後聽赦。無官爵者。六年滿日放歸。
會昌六年五月赦書節文。應徒流人。在天德振武者。官中量借糧種。俾令耕田。以為生業。
大中三年六月敕。先經流貶罪人。歿於貶所。有情非惡逆。任經刑部陳牒許歸葬。絕遠之處。仍量事給棺槥。
四年正月敕。徒流人比在天德者。以十年為限。既遇鴻恩。例減三年。但使循環添換。邊不闕人。次第放歸。人無怨苦。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關。先准格。徒流人亦量與立限。止於七年。如要住者亦聽。
其年十一月敕。收復成維扶等三州。建立已定。條令制置一切合同。其已配到流人。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。七年放還。
其年五月。禦史臺奏。起請赦書節文。流人該恩例須磨勘文書。雖曰放還。尚為拘絆。其人經三度量移者。赦書後。委所在長吏。子細檢勘。無可疑者。便任東西。訖具名聞奏。臣今條流。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時。請委刑部具先流甚處。相承牒。准赦文。當日放東西訖。具名聞奏。其流人未有處分者。請委刑部。准此磨勘。牒報本道。並其事由報臺。庶免留滯。五年十一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今後有配長流。及本罪合死。遇恩得減等者。並勒將妻同去。有兒女情願者。亦聽。如流人所在身死。其妻等並許東西。州縣不在句留。情願住者亦聽。
乾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。應殘疾篤廢。犯徒流罪。或是連累。即許徵贖。如身犯罪。不在免限。其年十五以下者。准律文處分。
五年五月二十六日。刑部侍郎李景莊奏。配州府流人。流刑三等。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。每五百里為一等。准律。諸犯流應配者。二流俱役一年。稱加役。流三千里。役三年。役滿及會赦免役者。即於配所。從戶口例。今後望請諸流人應配者。依所配裏數。無要重城鎮之處。仍逐罪配之。准得就近。敕旨。從之。
酷吏
載初元年九月。來俊臣主制大獄。每鞫囚。不問輕重。多以醋灌鼻。禁地牢中。或盛之於甕。圍炙以火。絕其餱糧。至有抽衣絮以噉之者。又令寢處糞穢。備諸苦毒。但入新開獄者。自非身死。終不得出。每有制書赦宥囚徒。俊臣必先遣獄吏盡殺之。然後宣示。公卿入朝。默遭收捕。故每出必與家人訣曰。不知重見否。其月。于都城麗景門內。別置推事院。謂之新開獄。作大枷。凡有十號。一曰定百脈。二曰喘不得。三曰突地吼。四曰著即承。五曰失魂魄。六曰實同反。七曰反是實。八曰死豬愁。九曰求即死。十曰求破家。王宏義戲謂麗景門為例竟門。
天授二年正月。禦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。以來俊臣等用法嚴酷。上疏曰。臣聞陳平事漢祖。謀疏楚君臣。乃用黃金五萬觔。行反間之術。項王果疑臣下。陳平反間遂行。今告事紛紜。虛多實少。當有兇慝。焉知必無陳平。先謀疏陛下君臣。後謀國家良善。陛下昨語臣雲。我比來已作此意。是愚臣管測。先天而天弗違。至如羅織之徒。即疏間之漸。陳平反間。其遠乎哉。王制曰。凡用刑決獄。以成告於正。正聽之。以獄成告于大司寇。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。與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。以獄成告于王。王命三公參聽之。三公以獄成。又告于王。王三宥之。然後制刑。臣竊見比日獄官。一單車使推訖。萬事即定。法家隨斷。不令重推。或有臨時使決。不待聞奏。此權由臣下。非審慎之法。儻有冤濫。何由可知。況乎九品之官。專命推覆。按覆既不在秋官。官省。審復不由門下。事非可久。物情駭懼。老子雲。國之利器。不可以示人。今日假此威權。便是窺國家之利器也。不可不慎。
長壽元年。有上封事人。言嶺南流人有陰謀逆者。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。攝監察禦史就案之。若得反狀。便許斬決。國俊至廣州。遍召流人。擁之水濱。以次加戮。三百餘人。一時併命。然後鍛鍊。曲成反狀。仍誣奏雲。諸流人鹹有怨望。若不推究。為變不遙。則天然其奏。又命攝監察禦史劉光業。王德壽。鮑思恭。王處貞屈貞筠等。分往劍南黔中安南嶺南等六道。案鞫流人。於是光業誅九百人。德壽誅七百人。其餘少者。不減數百人。時周興來俊臣相次受制。推究大獄。又與侯思正。王宏義。郭霸。衛遂忠等。招集告事者數百人。共為羅織。以陷良善。又造羅織經一卷。其意旨皆網羅前人。織成反狀。海內震懼。道路以目。麟臺正字陳子昂上書曰。臣聞之。聖人出。必有驅除。蓋天人之符。應休命也。日者。東南微孽。敢謀亂常。陛下順天行誅。罪惡鹹服。豈非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。而執事者不察天心。以為人意。惡其首亂倡禍。法合誅屠。將息奸源。窮其黨與。遂使陛下大開詔獄。重設嚴刑。冀以懲創於天下。大或流血。小禦魑魅。今朝廷惶惶。莫能自固。海內傾聽。以相驚恐。愚臣昧焉。竊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弔人之意也。頃年已來。伏見諸方告密。囚累百千。大抵所告。皆以揚州為名。及其窮竟。百無一實。遂使奸惡之黨。快意相讎。睚眥之嫌。即稱有密。一人被訟。百人滿獄。使者推捕。冠蓋如市。或謂陛下愛一人而害百人。天下喁喁。莫知寧所。伏願念之。天下幸甚。萬年縣主簿徐堅上疏曰。臣聞書有五聽之道。慮失情實也。今著三覆之奏。恐致虛枉也。比見有敕。勘當反逆。命使者得實。便行決殺。人命至重。死不可生。儻萬分之中。有一不實。欲訴無路。懷枉誰明。飲恨吞聲。赤族從戮。豈不痛哉。此不足肅奸逆而明刑典。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。臣望絕此處分。依法覆奏。則死者甘伏。知泣辜之恩。生人歡悅。見詳刑之意。鳳閣舍人韋嗣立上疏曰。臣聞堯舜之日。畫其衣冠。文景之時。幾致刑措。歷茲千載。以為美談。今四海多銜冤之人。九泉有抱痛之鬼。並自揚豫之後。刑獄漸興。用法之伍。務於窮竟。連坐相牽。數年不絕。遂使巨奸大猾。伺隙乘間。內包豺狼之心。外示鷹鸇之跡。陰圖潛結。共相影會。搆似是之言。成不赦之罪。皆深為巧詆。恣行楚毒。人不勝痛。便乞自誣。公卿士庶。連頸受戮。道路藉藉。雖知非辜。而鍛鍊已成。辨占皆合。縱臯陶為理。于公定刑。則謂汙宮毀柩。猶未塞責。雖陛下仁慈哀念。恤獄緩死。及覽辭狀。便已周密。皆謂勘鞫得情。是其實罪。雖欲寬捨。其如法何。於是小乃身誅。大則族滅。相緣共坐者。不可勝言。此豈宿搆讎嫌。將申報復。皆圖苟成功效。自求官賞。當時稱傳。謂為羅織。弄法舞文。傷人實甚。且如仁傑元忠。俱罹枉陷。被勘鞫之際。亦皆以自誣。向非陛下至明。無以省察。則菹醢之戮。已及其身。欲望輸忠聖世。安可復得。陛下擢而升之。遂各為良輔。國之棟幹。稱此二人。何乃前非而後是耶。誠由枉陷與甄明耳。陛下儻錄垂拱已來伏法者。並追還官爵。緣累之徙。普沾恩造。如此則天下皆知彼所陷罪。元非陛下之意。監察禦史魏靖上疏曰。夫酷吏者。資矯佞以事君。行刻薄以臨下。矯佞似乎用意。刻薄類乎無私。侮憲害公。弄權撓法。臣見周興來俊臣等。恣意騁暴。縱虐含毒。讎疾在位。安忍朝臣。罪遂情加。刑隨意改。當其時也。囹圄如市。朝廷以目。既而神靈不昧。冤魂有託。竊見來俊臣。身處極法者。以其羅織良善。屠陷忠賢。籍沒以勸將來。顯戮以謝天下。臣又聞之道路。上至聖主。傍洎貴臣。明知有羅織之事矣。俊臣既死。推者獲功。索元禮超遷。裴談受賞。中外稱慶。朝野載安。破其黨者。既能賞不逾時。被其陷者。豈可銜冤累歲。且稱反之徒。須得反狀。唯據片辭。即請行刑。拷楚妄加。疑似何限。臣又聞之。郭霸自刺而唱快。萬國俊被遮而遽亡。崔獻可臨終。膝拳於頂。李敬仁將死。舌至於臍。備在人謠。不為虛說。伯有晝見。殆無以過。此亦羅織之一據也。臣以至愚。不識大體。儻使平反者數人。眾共詳覆來俊臣等所推大獄。庶鄧艾獲申於今日。孝婦不濫於昔時。渙恩一流。天下幸甚。來俊臣所推鞫。人身死籍沒者。令三司重檢勘。有冤濫者。並皆雪冤。聖歷元年。則天謂侍臣曰。往者來俊臣等推勘制獄。朝臣遞相牽引。鹹承反逆。中間疑有枉濫。更遣近臣就獄親問。皆得手狀。承引不虛。近日俊臣死後。更無聞有反者。然則已前受戮者。不有冤濫耶。夏官侍郎姚元崇對曰。比破家者。皆是冤酷自誣。告者持以為功。天下號為羅織。甚於漢之黨錮。陛下令近臣就獄親問者。近臣亦不得自保。何敢動搖。今日以後。臣以一門百口。保見在內外官吏無反者。乞陛下得告狀收掌。更不須推問。則天大悅曰。以前宰相。皆順成其事。陷朕為淫刑之主。
萬歲通天二年九月。初。契丹平。命神兵道大總管河內王懿宗。按撫河內諸州。懿宗所過殘酷。有犯法應死者。必生取膽。然後殺之。雖流血盈庭。言笑自若。先賊帥何阿小。攻陷冀州。亦多屠害士女。故時人號懿宗阿小為兩河。語曰。唯此兩河。殺人最多。嫉之甚矣。
神龍元年三月二日制。故司僕少卿徐有功。執事平恕。追贈越州都督。特受一子官。又以劉光業。王德壽。王處貞。劉景陽。屈貞筠。邱神勣。來子珣。萬國俊。周興。來俊臣。魚承煜。王景昭。索元禮。傅遊藝。王宏義。張知默。裴籍。焦仁亶。侯思立。郭霸。李敬仁。皇甫文備。陳嘉言等二十三人。自垂拱以來。任濫殺人。所有官爵。並令追奪。唐奉乙。李秦授。曹仁哲。依前配流。至開元二年二月一日敕。周利貞。裴談。張福貞。張思敬。王承。劉暉。楊允。薑暐。封行珣。張知。衛遂忠。公孫琰。鍾思廉等十三人。皆為酷吏。比周興來俊臣侯思立等。事跡稍輕。並宜放歸草澤。終身勿齒。至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敕。周酷吏來子珣等。身在者宜長流嶺南。身沒。子孫亦不許仕。陳嘉言。魚承煜。皇甫文備。傅遊藝。宜配嶺南。身沒。子孫亦不許仕。
元年建子月。禦史中丞敬羽。貶夔州刺史。初。肅宗將收兩京。以國用不足。自得若虛敬羽。以苛刻徵剝求進。相繼為中丞。皆為上親信。乃為大枷。號尾榆。著即悶絕。又臥囚於地。門關輾其腹。號肉餺飥。掘地為坑。實以叢棘。以敗蓆覆之。囚至則臨坑以訊。不服者。投於萬刺之中。人多濫死。又有裴昇。畢曜。亦以酷聞。時號毛敬裴畢。
貞元二十一年二月。貶京兆尹李實為通州長史。實為京兆尹。自國哀已後。殘害人吏。悉不聊生。無辜斃踣者甚眾。及譴日。市井歡呼。人皆袖瓦礫。將碎其首。間道獲免。
元和十四年七月。沂海觀察使王遂。為眾所殺。遂初到鎮。好以汙俗詆將卒曰。反殘賊。喜怒不中理。其將王弁。乘人心不堪。率眾為亂。遂竟遇害。始遂每有笞撻。其杖率過制。既遇禍。監使封其杖來獻。命中使出示於朝。以作誡焉。
雜記
貞觀十一年正月敕。在京禁囚。每月奏。自立春至秋分。不得奏決死刑。
十三年八月敕。身體髮膚。受之父母。不合毀傷。比來訴競之人。即自刑害耳目。今後犯者。先決四十。然後依法。
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詔。盜賊之作。為害實深。州縣官人。多求虛譽。苟言盜發。不欲陳告。村鄉長正。知其此情。遞相勸止。十不言一。假有被論。先劾物主。爰及鄰伍。久嬰縲絏。有一於斯。實虧政化。自今以後。勿使更然。
永徽五年三月制。州胥吏犯贓一匹以上。先決一百。然後准法。
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。投匿名書。國有常禁。凡厥寮庶。鹹應具悉。近遂有人向朝堂之側。投書於地。藏其姓名。誣人之罪。朕察其所陳。皆極虛妄。此風若扇。為蠹方深。自今以後。內外法司。及別敕據事。宜並依律文。勿更別為酷法。其匿名書。亦宜准律處分。
永淳二年二月制。官人犯決經斷後得雪者。並申尚書省詳定。前被枉斷及有妄雪者。具狀聞奏。
延載元年敕。盜公私尊像。入大逆條。盜佛殿內物。同乘禦物。
神龍三年八月七日。反逆緣坐人。應沒官者。年至十六以上。並配嶺南遠惡州為城奴。
景雲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。新授官以上者。不得更訴屈。
開元三年二月敕。禁別宅婦人。如犯者。五品以上。貶遠惡處。婦人配入掖庭。
四年正月六日敕。除長官以外。因公事責決。罰不過十下。其使及專執當者。不得過二十。
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。犯罪逃走者。其贓即先徵納。後捉獲推勘。贓數減少。不在卻還之限。
天寶五載十一月五日敕。其偽畫印。宜用偽鑄印刻印之例處分。永為常式。
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。責情狀專知官。有二十減十下。自今以後。判司縣令一人犯。奪太守一季祿。丞簿尉一人有犯。與縣令中下考。三人以上。既量事貶黜。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。責情狀。宜准格式處分。至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。自今以後。太守縣令。有犯贓者。宜令加常式一等。
元年建醜月二十一日。京兆尹魏少遊奏。令長職在親民。丞簿尉有犯。無不委悉。比來各相蒙蔽。悉徇人情。百姓艱辛。職由於此。今以後丞簿尉有犯贓私。連坐縣令。其罪減所犯官二等。冀遞相管轄。不得為非。敕旨。依。天下諸州准此。
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節文。州縣佐官以下。笞杖不得過十下。以上。須取長官處分。
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節文。應天下刑獄。大理正斷。刑部詳覆。下中書門下處分。
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。禦史臺奏。決囚。准令。以未後者。不得至申時。如州府及諸司。已至未後者。許至來日。仍請勒本司官准制。與禦史同監行決。從之。
長慶二年九月敕。應犯贓罪。今後不得以散試官當罪。
元和三年四月敕。應勳官及六品以下階。宜准散試官例。不得當罪。
大中五年四月敕。應諸道州府及京諸司所有推勘奏狀。宜令具小節目。狀於大狀前同進。今天下謂之小狀。自此始也。
七年四月六日敕。法司斷罪。每脊杖一下。折法杖十下。臀杖一下。折笞杖五下。則吏無逾制。法守常規。
唐會要卷四十二
歷
武德元年五月。太史令庾儉。丞傅奕上言。東都道士傅仁均。能為歷算。於是下詔。令仁均與儉等議造唐歷。是歲九月。歷成。仁均奏新術七事。其一曰。昔洛下閎以漢武太初元年。歲在丁醜。更歷起元。元在丁醜。今大唐以戊寅年受命。甲子日登極。所造之歷。即上元之歲。歲在戊寅。命日又起甲子。以三元之法。一百八十去其積歲。
武德元年戊寅。為上元之首。則日月如合璧。五星如連珠。懸合於今日。其二曰。堯典雲。日短星昴。以正仲冬。前代造歷。莫能允合。臣今創法。五十餘年冬至。輒差一度。則卻檢周漢。千載無違。其三曰。經書日蝕。毛詩為先。十月之交。朔蝕辛卯。臣今立法。卻推得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蝕。即能明其中間。並皆符合。其四曰。春秋命歷序雲。魯僖公五年壬子朔旦冬至。諸歷莫能符合。臣今造歷。卻推僖公五年春正月壬子朔日冬至則同。自斯以降。並無差爽。其五曰。古歷日蝕。或在於晦。或在二日。月蝕或有望前。或在望後。臣今立法。月有三大三小。則日蝕常在於朔。月蝕常在於望。卻檢魯史。並無違爽。其六曰。前代造歷命辰。不從子半。命度不起虛中。臣今造歷。命辰起子半。命度起於虛六度。命合辰得中於子。符陰陽之始。會歷術之宜。其七曰。前代諸歷。月行或有晦。猶東見朔已西朓。臣今已遲疾定朔。永無此病。疏奏。上善之。擢拜仁均員外散騎侍郎。尋改太史令。明年。遂施行。戊寅元歷至武德三年。太史奏。正月望。及二月八月朔當蝕。比不效。其後。中書令封德彜奏言歷。詔吏部郎中祖孝孫。考其得失。孝孫使算學博士王孝通。以甲辰歷法。駁仁均所繆。仁均援引答難。孝孫乃略去尤疏闊者。餘依仁均舊時。武德九年九月。詔大理卿崔善為考正歷數。善為所改。凡三十餘條。至貞觀元年。將仕郎李淳風。又奏駁太史歷十有八事。詔下善為。課二家得失。其七條改從淳風。餘一十一條。並依舊也。
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。初。太史令傅仁均。定歷以癸亥為朔旦。詔下公卿八座詳議。公卿以下奏曰。伏見李淳風表稱。古歷分日。起於子半。勘得今歲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。故太史令傅仁均。欲苟異張冑元法。減餘稍多。子初為朔。遂差三刻。用乖天正。又南宮子明薛賾等並雲。子初及半。日月未離。淳風子午之法。推校春秋已來晷度薄蝕。事皆符合。奉敕。付所司。及公卿詳加考定。謹與國子祭酒孔穎達等一十一人。尚書八座。參議得失。惟仁均定朔。事有微差。淳風推校。理尤精密。請從淳風議。至十八年。太史丞李淳風。與司歷使士通等上言。故太史令傅仁均。武德初雲。歷代已來。日月薄蝕。或差於朔望者。此由一月大。一月小。晦朔或致參差。今所制法。三大三小。日月之蝕。必在朔望。今依仁均造法。一十九年九月後。四月頻大。即仁均之術。于古法有違。詔令集諸解歷者詳之。不能取定。其後制令所造歷。還依傅仁均平朔法。迄于麟德元年。至二年正月二十日。以祕閣郎中李淳風所撰麟德歷。頒於天下。詔曰。朕仰觀七曜。傍總五家。去其繁衍。裁以要密。古所未通。今即備載。而改元之初。占歷歲。推甲子。得於天正。合朔之夜。應以嘉祥。五緯若連珠。二曜如合璧。以此授農。升平可致。昔洛下閎漢歷律雲。後八百歲。當有聖人受之。自我大唐。年將八百。事異當仁。朕亦何讓。宜即宣佈。永為詒範。可名曰麟德歷。來年正月行用之。又太史瞿曇羅上經緯歷法九卷。詔令與麟德歷相參行。
宏道元年十二月。太史頒歷。是月當小盡去八月有敕。來年正月。宜用朔。故加癸未焉。三十日癸未。
神功二年閏十月二十六日。制改正月為閏十月。臘月二日為正月一日。臘月詔曰。頃者。所司造歷。以臘月為閏。稽考史籍。便紊舊章。遂令一歲之中。晦仍見月。重更尋討。果差一日。可以本月為閏十月。來月為正月。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。
神龍元年。太史丞南宮說奏。麟德歷加時浸疏遠。詔更治乙巳元歷。至景龍中成之。
開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。特進張說進開元大衍歷。命有司行用之。先是九年。太史頻奏日蝕不驗。詔沙門一行刊定律歷。上本顓頊。下至麟德。洎十五年。一行定草。詔說成之。因編以勒成一部。經章十卷。長歷五卷。歷議十卷。立成法天竺九執歷二卷。古今歷書二十四卷。略例奏章一卷。凡五十二卷。
乾元元年六月十七日。頒山人韓穎等所造新歷。每節後加舊歷二日。
代宗用郭獻之五紀歷。
德宗用徐承嗣貞元歷。
元和二年二月。司天徐昴。造新歷成。獻之。詔名元和觀象歷。
渾儀圖
貞觀初。李淳風上言。靈臺候儀。是後魏遺範。法制疏略。難為占步。上因令淳風改造渾儀。鑄銅為之。至七年三月十六日。直太史局將仕郎李淳風。鑄渾天黃道儀成。奏之。置於凝暉閣。其制度以銅為之。表裏三重。下據準基。狀如十字。末樹鼇足。以表四極焉。
第一儀名六合儀。有天經雙規。渾緯規。金常規。相結於四極之內。備二十八宿。十幹。十二辰。緯三百五十五度。
第二儀名三辰儀。圜徑八尺。有璿璣規。黃道規。月遊規。天宿矩度。七曜所行。並備於此。轉於六合之內。
第三儀名四遊儀。元樞為軸。以連結玉衡。遊筩而貫約規矩。又元樞北樹北辰。南距地軸。傍轉於內。又玉衡在元樞之間。而南北遊。仰以觀天之辰宿。下以識器之晷度。因撰法象志七卷。以論前代渾儀得失之差。
開元八年六月十五日。左金吾衛長史南宮說奏。渾天圖空有其書。今臣既修九曜占書。要須量校星象。望請造兩枚。一進內。一留曹司。許之。
九年。太史頻奏日蝕。不效。詔改新歷。沙門一行奏曰今欲創歷立元。須知黃道進退。請更令太史測候。時率府兵曹參軍梁令瓚。待制於麗正書院。因造遊儀木樣。甚為精密。一行乃上言曰。黃道遊儀。古有其術。而無其器。以黃道隨天運動。難用常儀格之。故昔人潛思。皆不能得。今梁令瓚創造此圖。日道月交。莫不自然契合。既于推步尤要。望就書院。更以銅為之。庶得考驗星度。無有差舛。從之。至十三年。造成遊儀。又上疏曰。舜典雲。在璿璣玉衡。以齊七政。說者以為取其轉運者為樞。持正者為衡。皆以玉為之。用齊七政之變。知其盈縮進退。得失政之所在。即古太史渾天儀也。自周室衰微。疇人喪職。其制度遺象。莫有傳者。漢興。丞相張蒼。首創律歷之學。至武帝。詔司馬遷等。更造漢歷。乃定東西。立晷儀下漏刻。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星度。與古不同。故唐都分天部。洛下閎運算轉歷。今赤道歷星度。則其遺法也。後漢永元中。左中郎將賈逵奏曰。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。多合。近太史官。一以赤道度之。不與天合。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。及星辰晷度。與待詔星官考校。奏可。問典星待詔姚崇等十二人。皆曰。星圖有規法。日月實從黃道。官無其器。不知施行。甘露二年。大司農丞耿壽昌奏。以圓儀度日月行。考驗天運。日月行赤道。至牽牛東井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五度。至婁角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。此前代所共知也。是歲永元四載也。明年。始詔太史造黃道銅儀。冬至。日在鬥十九度四分度之一。與赤道定差二度。史官以校日月弦望。雖密近而不為望日。銅儀黃道。與度運轉難候。是以少終其事。其後。劉洪因黃道渾儀。以考月行出入遲速。而後世治歷者。不遵其法。更從赤道命文。以驗賈逵所言。差謬益甚。此治歷者之大惑也。今靈臺鐵儀。後魏明元時。都匠解蘭所造。規製樸略。度刻不均。赤道不動。乃如膠柱。不置黃道。進退無準。此據赤道月行。以驗入歷遲速。多者或至十七度。少者僅出十度。不足以上稽天象。敬授人時。近祕閣郎中李淳風。著法象志。備載黃道渾儀法。以玉衡旋規。別帶日道。傍列二百四十九交。以推月遊。用法頗雜。其術竟寢。臣伏承旨。更造遊儀。使黃道運行。以追列舍之變。因二分之中。以立黃道。交於軫奎之間。二至陟降二十四度。黃道之內。又施白道月環。用究陰陽朓朒之數。動合天運。簡而易從。足以制器垂象。永傳不朽。於是。上親為製銘。置之於靈臺。以考星度。二十八宿及中外官。與古經不同者。凡數十條。又詔一行與梁令瓚。及諸術士。更造渾天儀。鑄銅為之。若圓天之象。上具列宿赤道。及周天度數。注水激輪。令其自轉。一日一夜。天轉一周。又別置二輪。絡在天外。綴以日月。令得運行。每天西轉一匝。日東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。凡二十九轉有餘。而日月會。三百六十五轉。而日行匝。仍置木櫃。以為地平。令儀半在地上。半在地下。晦明朔望。遲速有準。又立二木人。於平地之上。前置鐘鼓。以候辰刻。每一刻。作自然擊鼓。每一辰。則自然撞鐘。皆於櫃中。各施輪軸。鉤鍵交錯。關鎖相持。既與天道合同。當時甚稱其妙。鑄成。命之曰水運渾天俯視圖。置於武成殿前。以示百寮。無幾。而銅鐵漸澀。不能自轉。遂收置於集賢院。不復行。
測景
儀鳳四年五月。太常博士檢校太史令姚元辯奏。於陽城測影臺。依古法立八尺表。夏至日中測影有一尺五寸。正與古法同。調露元年十一月十一日。于周立測影臺所得圭。長二尺七寸。
開元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。命太史監南宮說。及太史官大相元太等。馳傳往安南朗蔡蔚等州。測候日影。迴日奏聞。數年伺候。及還京。與一行師一時校之。安南景。北極高二十一度六分。冬至日影。長在表北七尺九寸四分。春秋二分。影二尺九寸三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南三寸三分。測影使者大相元太雲。交州望極。纔出地二十餘度。以八月自海中南望老人星。殊高。老人星下。眾星粲然。其明大者。甚眾。圖所不載。莫辨其名。大率去南極二十度已上。其星皆見。自古渾天家。以為常沒地中。伏而不見之所也。蔚州橫野軍。北極高四十度。冬至。影一丈五尺八寸九分。春秋二分。影六尺六寸二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二尺二寸九分。此二所為中土南北之極。其朗襄蔡許河南府滑太原等州。各有使住。並差不同。一行以南北日影校量。用句股法算之。大約南北極相去。纔八萬餘裏。其諸州測影尺寸如左。林邑國。北極高十七度四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六尺九寸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二尺六寸五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南五寸七分。安南都護府。北極高二十一度六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七尺九寸四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二尺九寸三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南三寸三分。朗州武陵。北極高二十九度五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五寸三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四尺四寸七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七寸七分。襄州。恆春分。影在表北四尺八寸。蔡州武津館。北極高三十三度八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三寸八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三寸六分。許州扶溝。北極高三十四度三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五寸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三寸七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四寸四分。河南府告成。北極高三十四度七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七寸一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四寸五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四寸九分。汴州浚儀太嶽臺。北極高三十四度八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二尺八寸五分。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五寸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五寸三分。滑州白馬。北極高三十五度三分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三尺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五尺五寸六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一尺五寸七分。太原府。恆春分。影在表北六尺。蔚州橫野軍。北極高四十度。冬至。影在表北一丈五尺八寸九分。定春秋分。影在表北六尺六寸二分。夏至。影在表北二尺二寸九分。
地震
貞觀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。松叢二州地震。壞人廬舍。二十年九月十五日。靈州地震。有聲如雷。二十三年八月。晉州地震。壞人廬舍。壓死者五十餘人。三日。又震。十一月五日。又震。
永徽元年四月一日。地震。六月十二日。又震。上以晉地屢震。謂群臣曰。朕政教不明。使晉地屢有震動。侍中張行成曰。天陽也。地陰也。君象陽。臣象陰。君宜動轉。臣宜安靜。今晉州地震。彌旬不休。臣恐女謁用事。大臣陰謀。且晉州陛下本封。今地屢震。尤彰其應。曹願深思遠慮。以杜其萌。帝深然之。
九年三月丙辰。嶲州地震。晝夜八十震。壞廬舍。死傷者百餘人。
十五年閏正月。京師地震半刻已下。
開元二十二年二月十八日。秦州地震。令右丞相蕭嵩。致祭山川。又令倉部員外郎韋伯陽往宣慰。存恤所損之家。委隨事處置聞奏。先是。秦州百姓聞州西北地下殷殷有聲。俄而地震。廨字及居人廬舍悉崩毀。地裂而復合。經時不定。壓死官吏及百姓四千餘人。
至德元年十一月。河西地震。有聲。坼裂陷廬舍。張掖酒泉尤甚。二年三月。河西又震。
大歷四年二月十六夜。京師地震。有聲如雷。
建中四年三月甲子。京師地震。生毛或白或黃。有長尺餘者。其年五月辛巳夜。京師地又震。
貞元三年十一月。京師地夕三震。巢鳥驚散。東都蒲陝地並震。
四年正月庚戌。上禦丹鳳門。宣赦。是夕。京師地震。辛亥。又震。丁卯。又震。庚午。又震。詔修政以答天譴。癸酉。又震。乙亥。又震。是月。金州房州地震尤甚。江溢山裂。屋宇摧壞。至二月辛未。又震。甲申。又震。乙酉。又震。丙申。又震。己未。京師又震。庚午。又震。三月甲寅。又震。四月丙寅。又震。八月甲午。又震。其聲如雷。上謂宰相曰。朕寡德數震。當修政道。以答災譴。甲午。又震。
九年四月辛酉。京師地震。有聲如雷。河中關輔尤甚。壞屋壁廬舍。或地裂湧出水。
十年夏四月戊申。京師地震。癸醜。又震。
十三年七月乙未。司天監奏。今日午時地震。從東來。須臾而止。
元和七年八月。京師地震。上謂宰臣曰。昨者地震。草樹皆動搖。何祥也。宰臣李絳曰。在昔元元皇帝。以大聖明睿。通於天人之理。因周三川之震雲。天地之氣。不過其序。若過其序。人政亂也。人政乖錯。則上感陰陽之氣。陽伏而不能出。陰迫而不能升。於是有地震。又孔子修春秋。所紀災異。先地震日蝕。蓋地載萬物。日為君象。政有感傷。天地見眚。書之示戒。用儆後王。伏願陛下勉勵虔恭之戒。動以利萬物綏萬方為念。則變異自消。休徵自致。
開成元年二月。京師地震。屋瓦皆墮。二年十一月乙丑。京師地震。
大中三年十一月。京師地震。振武。天德。靈武。夏州。鹽州。皆奏地大震。壞軍城廬舍。雲迦鎮使。及荊南押防秋兵馬小使。並壓死。傔卒死者數十輩。
十四年五月庚戌。京師地震。山谷禽獸驚走。
咸通八年五月丁未。河中晉絳三州地大震。廬舍壓仆。傷人有死者。
乾符三年。雄州奏。自六月地震。至七月不止。壓傷人甚眾。
日蝕
高祖朝四。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。四年八月丙戌朔。六年十二月壬寅朔。九年十月丙辰朔。
太宗朝十五。 貞觀元年閏三月癸醜朔。九月庚戌朔。二年三月戊申朔。七月乙巳朔。三年八月己巳朔。四年正月丁卯朔。六年正月乙卯朔。九年閏四月丁卯朔。十一年三月丙戌朔。十二年閏二月庚辰朔。十三年八月辛未朔。十七年六月己卯朔。十八年十月辛醜朔。二十年閏三月癸巳朔。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。
高宗朝十二。 顯慶五年六月庚午朔。乾封二年八月己醜朔。總章二年六月戊申朔。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。二年十一月甲午朔。三年十一月戊子朔。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。調露二年四月乙巳朔。十一月壬寅朔。開耀元年十月丙寅朔。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。十一月庚申朔。
天後朝十三。 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。四年六月丁亥朔。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。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。長壽元年九月丁亥朔。三年九月壬午朔。延載元年九月壬午朔。證聖元年二月己酉朔。聖歷三年五月乙酉朔。久視元年五月己酉朔。長安二年九月乙丑朔。三年三月壬戌朔。九月庚寅朔。
中宗朝二。 神龍三年六月丁卯朔。景龍元年十二月乙丑朔。
睿宗朝一。 太極元年二月丁卯朔。
元宗朝十七。 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。開元三年七月庚辰朔。六年五月乙丑朔。七年五月己醜朔。九年五月乙巳朔。十二年閏十月壬辰朔。十七年十月丙午朔。二十年二月癸酉朔。八月辛未朔。二十一年十月己醜朔。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。二十三年閏十一月壬午朔。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。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。天寶元年七月癸卯朔。五載五月壬子朔。十二載六月乙丑朔。
肅宗朝二。 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。蝕既。大星皆見。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。
代宗朝二。 大歷三年三月己巳朔。四年正月庚午朔。
德宗朝七。 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。日有蝕之。有司奏。準禮。請伐鼓於社。未許。太常卿董晉奏曰。伐鼓於社。所以責群陰助陽光也。所宣詔命。不合經義。奏請不報。竟不伐鼓。六年正月戊戌朔。先是。有司奏。元日太陽虧。遂罷朝會。至時不蝕。百寮稱賀。七年六月庚寅朔。先是。司天監奏。是日太陽虧。至時。以陰雲不見。百寮稱賀。八年十一月壬子朔。日有蝕之。上不視朝。司天監徐承嗣奏。據歷數。合蝕八分。今退蝕三分。計減強半。準古。君盛明則陰匿而潛退。請宣示朝廷。編諸史冊。詔付所司。十年三月壬寅。司天奏。四月癸卯朔。太陽虧。巳後五刻。蝕既。未後五刻復滿者。舊例合宣行。太常博士姜公復狀奏。準開元禮。太陽虧。皇帝不視事。其朝會合停。敕旨。依奏。至時。陰雲不見。百官表賀。十二年八月乙未朔。十七年五月壬戌朔。
憲宗朝五。 元和三年七月癸巳。上謂宰臣曰。昨太史奏。太陽虧。及朔日上。瞻如言皆驗。其故何也。又素服救日之儀。有何所憑。李吉甫對曰。日月運行。遲速不齊。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餘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有餘。率二十九日半而與日會。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異。或進或退。若晦朔之交。又南北同道。即日為月之所掩。故有薄蝕之變。雖自然常數。可以推步。然日為陽精。人君之象。若君行有緩急。即日為之遲速。稍逾常制。為月所掩。即陰侵於陽。亦猶人君。行或失中。應感所致。故禮記雲。男教不修。陽事不得。謫見於天。日為之蝕。婦順不修。陰事不得。謫見於天。月為之蝕。古者。日蝕則天子素服。而修六官之職。月蝕則後素服。而修六宮之職。所以懼天戒。自省惕也。君人者。居物之上。易為驕盈。故聖人制禮。務乾恭兢惕。以奉順天道。苟德大備。則天人合應。百福來臻。陛下恭已嚮明。日慎一日。又顧憂天譴。則聖德益固。昇平何遠。伏望長保睿志。以永無疆之休。臣等不勝歡幸之至。因與同列稱賀。上深然其言。謂吉甫等曰。書傳皆言天人交感。妖詳應德。蓋如卿說。且素服救日。乃自貶之旨。朕自維不德。實懼有以致譴咎。載深兢惕。卿等當悉心務理。匡我不逮也。十年八月己亥朔。十三年六月壬子朔。
穆宗朝一。 長慶二年三月。大禮院奏。四月一日太陽虧。準開元禮。其日廢務。皇帝不視事。居數日。上謂戶部尚書韋綬曰。災可禳。福可禱乎。對曰。可以德禳。宋景公善言。而罰星為之退舍是也。福不可以求致。故漢文帝於祠祀。命有司敬而不祈。用能變已成之災。享自致之福。著于史傳。其理甚明。今人或不慎行。以祈災銷。媚于神而冀福至。神苟有知。當因致譴。上深然其言。
文宗朝三。 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。開成元年正月丙辰朔。二年十二月庚寅朔。司天奏。是日太陽虧。至時。陰雪不見。
武宗朝四。 會昌三年二月庚申朔。四年三月甲寅朔。五年七月丙午朔。六年十二月戊辰朔。
宣宗朝一。 大中二年五月己未朔。
昭宗朝一。 天祐元年十月辛卯朔。蝕在心宿初度十五分之三。
哀帝朝一。 天祐三年四月癸未朔。蝕在畢十二度。屬趙分。太常禮院奏。準故事。伐鼓於社。皇帝素服避正殿。百官素服。各守本局。於廳事前重行。每等異位。向日端立。俟復明而止。
月蝕
高祖朝八。 武德元年九月丁巳望。二年閏二月己卯望。四年十二月丁卯望。六年六月庚申望。十二月丁巳望。七年十一月乙卯望。八年四月乙卯望。九年十月庚午望。
太宗朝十八。 貞觀二年二月壬辰望。三年二月丁亥望。八月甲申望。四年七月戊寅望。六年六月丁酉望。十一月乙未望。七年五月辛卯望。九年九月戊申望。十一年九月丁酉望。十三年正月乙未望。十四年七月庚戌望。十二月丁未望。十五年十二月乙酉望。十七年十月辛酉望。十八年十月乙卯望。二十一年八月庚申望。二十二年四月乙巳望。二十三年十二月乙酉望。
高宗朝二十五。 永徽元年六月壬午望。十二月辛巳望。二年六月丁醜望。十一月甲戌望。四年十月癸巳望。五年九月戊子望。顯慶二年閏正月甲辰望。七月辛醜望。龍朔元年十一月丙午望。二年五月甲申望。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望。乾封二年閏十二月辛未望。總章二年十二月庚申望。咸亨元年六月丁巳望。三年四月壬戌望。十月癸醜望。四年四月庚午望。上元二年八月丙戌望。儀鳳元年二月甲申望。二年七月乙亥望。永隆元年九月乙酉望。十二月丁酉望。永淳元年三月戊申望。二年九月庚子望。
天後朝十九。 文明元年二月丁巳望。八月甲午望。垂拱二年七月癸醜望。三年十月乙巳望。四年六月辛巳望。永昌元年十月甲子望。載初元年四月辛酉望。天授二年十月乙酉望。長壽二年二月乙亥望。證聖元年七月辛酉望。通天二年六月乙酉望。聖歷二年正月辛未望。三年正月丙寅望。九月辛卯望。大足元年九月乙酉望。長安二年九月庚辰望。三年八月癸酉望。四年正月壬寅望。七月戊戌望。
中宗朝三。 神龍元年正月丙申望。二年十二月甲申望。景龍元年十日己醜望。
睿宗朝三。 景雲二年八月丁巳望。太極元年三月乙卯望。八月辛未望。
元宗朝十一。 開元二年十二月戊辰望。三年十二月壬戌望。四年六月庚申望。五年五月甲寅望。六年十月丙子望。十年二月丁亥望。十一年正月辛巳望。七月戊寅望。十二年七月癸酉望。天寶三載十一月丁未望。
肅宗朝二。 乾元二年二月癸酉望。八月丁卯望。
代宗朝二。 寶應元年十二月庚申望。永泰三年三月辛未望。
蘇氏曰。載月甚詳。然仲尼修春秋。二百四十二年。日星之變必書。而月蝕不紀。解之者雲。月。諸侯道也。夷狄象也。彼有虧。則王者中國之政勝矣。故不謂為災。或雲。蓋取詩人。彼月而蝕。則惟其常之義。會要亦國史之支也。學于史。宜取法春秋。以是不宜備書。
唐會要卷四十三
彗孛
武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。有星孛於胃昴之閒。二十八日。又有星孛於卷舌。
貞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。有星孛于虛危。歷於元枵。凡十一日乃滅。太宗問虞世南曰。是何妖也。對曰。昔齊景公時。有彗見。晏嬰對曰。君穿池沼畏不深。築臺榭畏不高。行刑罰畏不重。是以天見彗星。為公戒耳。景公懼而修德。十六日而星滅。臣聞政德不修。雖麟鳳數見。終無補也。苟政教無闕。雖有災變。何損於時。伏願陛下勿以功高古人。而自矜大。勿以太平漸久。而自驕惰。慎終如始。彗何足憂。太宗曰。吾十有八舉義兵。二十四定天下。二十九即帝位。三代以來。撥亂之主。莫臻於此。頗有自矜之意。以輕天下之士。此吾之罪也。上天見變。良有是乎。秦始皇平六國。隋煬帝富有四海。既驕且逸。一朝而敗。吾亦何得自驕也。言念於此。不覺惕懼。魏徵進曰。自古帝王。未有無災變者。但能修德。災變自銷。溫彥博進曰。宋公一言。星三徙舍。陛下見變而懼。災其銷乎。
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。有星孛於畢昴。
十五年六月十九日。有星孛於太微。犯郎位。七月甲戌滅。
總章元年四月。有彗見於五車。上避正殿。減膳。令內外五品以上。各上封事。極言得失。許敬宗上言。星雖孛而光芒小。此非國眚。不足上勞聖慮。請禦正殿。復常膳。不從。敬宗又進曰。星孛於東北。王師問罪。此高麗將滅之徵。上曰。我為萬國之主。豈得推過於小藩哉。二十二日。星滅。
上元二年十月十三日。彗見于角亢之南。長五尺。
三年七月二十一日。彗見于東井。指南河積薪。長三尺。餘漸向東北。光芒益褭。長半天。埽中台。指文昌。經五十八日乃滅。八月十九日。禦史大夫樂彥瑋卒。
永隆二年九月一日。萬年縣女子劉靜凝。乘白馬。著白衣。男子從者八九十人。入太史局。昇令廳床。座問比見有何災異。太史令姚元辨執之以聞。是夜。彗見天市中。長五尺。漸小。向東行。出天市。至河鼓右旗。十七日滅。
永淳二年三月十八日。彗見於五車之北。凡二十五日滅。
文明元年七月二十二日。西北方有彗。長丈餘。經四十二日滅。
光宅元年九月二十九日。有星如半月。見西方。
景龍元年十月十八日。有彗見於西方。四十三日滅。
二年七月七日。有星彗於胃昴之閒。
三年八月八日有星孛於紫微垣。
太極元年七月四日。有彗入太微垣。
延和元年六月。彗自軒轅入太微。至大角滅。時睿宗以為彗者除舊布新之象。乃下詔傳位太子。
開元十八年六月十一日。彗見於五車。三十日。有星孛於畢昴。
二十六年三月八日。有星孛於紫微垣中。歷鬥魁。十餘日。因陰雲不見。
乾元三年四月二十七日。彗見于東方。在婁胃閒。色白。長四尺。疾行向東北。歷昴畢觜參井鬼柳軒轅宿。至太微西。右執法西七尺許滅。凡經五十餘日。
上元元年閏四月二十一日。妖星見於西方。長數丈。至五月滅。
大歷元年十二月十七日。彗見於匏瓜。芒漸侵宦者星。長尺餘。二旬滅。
五年四月二十七日。彗出於五車。長五丈餘。六月二十八日滅。
七年十二月二十日。長星見。
元和十二年正月戊子。彗見于畢南。指西南。凡三日。南近參旗滅。
長慶元年正月二十一日。有星孛於東南方。二十九日。又有星孛於辰上。
太和二年七月甲辰。彗出右攝提南二尺。
八年九月辛亥夜。彗起太微。越郎位西北。五日乃滅。庚申。彗復出東方。長三尺。芒耀甚偉。
開成二年二月丙午夜。彗出東方。長七尺。在危西。指南斗。辛酉。彗復出。長丈餘。直西行稍南指。在虛一度半。壬戌。漸長二丈餘。廣三尺。在女九度。三月乙丑夜。彗長五丈。岐分兩尾。其一指氐。其一掩房。至戊辰。漸長八丈。西北行。在張十四度。敕尚食雲。自後每一日食料。分為十日。乃停內中修造。以答天譴。
三年十月十九日。有彗出於辰上。長二丈餘。二十日夜。見於辰上。長三丈五尺。二十一日夜。見於辰。長三丈餘。西指軫東南星。二十二日。夜。見於辰。長三丈五尺餘。西指軫魁。
四年正月三十日。有彗見于室南。歷壁奎婁胃等宿。至閏二月十三日。又見於卷舌北。凡三十有三日。後二十四日。二十五日陰。二十六日晴。巳滅。
會昌元年十一月六日。有彗見於西南室宿之分。凡五十六日滅。
大中十一年九月乙未。彗出於房。長三尺。
光啟二年五月。星孛於箕尾。歷北斗攝提。
天祐二年四月甲辰夜。彗起北河。貫文昌。長三丈。在西北方。詔以孛彗謫見。放京畿軍鎮諸司禁囚。常赦不原外。罪無輕重。遞減一等。限三日內疏理。
其年五月乙酉夜。西北彗星長六七十丈。自軒轅大角。及天市西垣。光芒猛怒。其長竟天。
五星臨犯
武德五年十二月甲戌。太白犯軒轅。
七年六月三日。熒惑犯左執法。尚書右僕射蕭瑀。上表遜位。不許。
八年九月二十二日。熒惑入太微。
九年五月。傅奕密奏。太白晝見于秦。秦國當有天下。高祖以狀授太宗。及太宗即位。召奕謂曰。汝前奏事。幾累於我。然今日之後。但須悉心盡言。無以為慮。
貞觀十三年五月。熒惑犯右執法。司空長孫無忌上奏請遜位。不許。
十五年二月十五日。熒惑逆行。犯太微東藩上相。十七年正月十七日。特進魏徵卒。
十七年三月七日。熒惑守心前星。十九日退。其月二十二日。又犯鉤陳。四月一日。大理囚紇幹承基上變。稱太子承乾。漢王元昌等謀反。六日。太子廢為庶人。元昌並賜死。吏部尚書侯君集誅。六月十九日。尚書右僕射高士廉遜位。七月二十日。司空房元齡丁憂。其年九月二十九日。熒惑犯太微西藩上將。
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。太白在太微。犯左執法。光芒相及。十二月十四日。侍中劉洎賜死。
永徽三年六月二日。熒惑犯右執法。三日。太白入太微。犯右執法。四年正月。侍中宇文節配流桂州。九月十三日。右僕射張行成薨。十二月。侍中高季輔卒。
顯慶五年二月三日。熒惑入南斗。
龍朔元年七月十四日。太白犯太微左執法。
乾封三年五月十日。熒惑入軒轅。
咸亨元年十二月。熒惑入太微。
上元二年正月九日。熒惑犯房星。
儀鳳四年四月九日。熒惑入羽林。
調露二年五月二十四日。太白經天。
長安四年。熒惑入月及填星。犯天關。太史令嚴善思奏曰。法有亂臣伏罪。臣下謀上之象。歲餘誅張易之兄弟。
神龍二年九月十一日。焚惑犯左執法。其月十七日。左散騎常侍李懷遠卒。
景龍三年六月八日。太白晝見于東井。
景雲二年三月二十七日。太白入羽林。
其年八月十七日歲星犯左執法。竇懷貞請罷所職為安國寺奴。罷職從之。為寺奴不許。
蘇氏議曰。吉凶悔吝。惟人所召。人守中道。天不上變。豈有位登宰輔。名踐國公。以諂諛為政事。用姦妄為身計。而欲以上穹示誡。下就臧獲。其可得乎。先天之誅。天道不昧矣。
太極元年二月三日。熒惑入東井,四月十二日。熒惑與太白守東井。
先天元年八月十六日。太白襲月。
開元十年七月二十九目。熒惑入南斗。
天寶十三載五月。熒惑守心。五十餘日。
至德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。熒惑與太白同犯昴。
大歷四年三月三日。熒惑守上相。經二十一日。退入氐。十一月十九日。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杜鴻漸卒。七月十二日。熒惑入羽林。
九年六月十三日。熒惑入太微。
貞元三年閏五月戊寅。太白晝見四十餘日。
其年六月癸卯。熒惑退行入羽林。
六年五月戊辰。太白與月並。閒容一指。戊寅。熒惑犯填星。不及者一寸。
八年十月乙酉。太白犯太微左執法。
十年夏四月。太白晝見。
十一年九月。熒惑太白犯上將星。其年。北平王馬燧薨。
二十一年正月己酉。太白犯昴。
永貞元年十二月己酉。歲星犯太微西垣。
元和十五年七月庚申。熒惑退行入羽林。
長慶元年八月壬辰。太白犯太微垣南第一星一尺所。九月戊戌。入太微。
四年二月癸卯。太白犯東井北轅。三月甲子。熒惑犯歲星。壬申。太白犯東井。八月丁醜。熒惑犯填星。癸未。犯東井。丁亥。復入東井。己醜。太白犯軒轅右角。
寶歷元年九月癸未。太白犯南斗。
太和六年九月癸卯。熒惑入太微。犯右執法。
九年八月二日。太白犯太微。
其年九月八日。熒惑犯氐西南星。二十八日。又犯鉤鈐。開成元年十月三日。熒惑入氐。
二年五月十二日。太白犯畢。十月二十五日。又犯房。
三年五月五日。太白犯輿鬼。六月一日。犯熒惑。二十八日。又犯右執法。十月七日。又犯南斗。
會昌元年九月癸巳。熒惑犯輿鬼。閏九月丁酉。貫鬼宿。戊戌。在鬼中。
二年六月乙丑。熒惑犯歲星。丙寅。太白犯東井。
三年七月癸巳。熒惑蒼赤色。動搖于井中。至八月十六日。犯輿鬼。
四年五月戊午。太白犯填。
五年二月五日。太白掩昴北側。在昴宿一度。五月辛酉。太白入畢口距星東南一尺。八月七日。太白犯軒轅大星。九月二十九日。熒惑犯上將星。
大中十一年八月。熒惑犯東井。
星聚
武德二年三月二十七日。太白辰填聚于東井。
九年六月十一日。辰歲會于東井。二十三日。辰歲又會于東井。
貞觀十八年五月。太白辰會于東井。
十九年九月。太白入太微。時太宗平高麗。初下白巖城也。
二十年七月丁未。歲星守東壁。
景雲二年七月。太白填同在張宿。
太極元年四月。熒惑太白同守東井。
至德二載四月乙酉。太白與熒惑集于東井。
乾元元年四月庚戌。熒惑與填星聚於營室。時上立張氏為皇后。
大歷三年七月。五星聚于東井。九月。四星聚于東井。
貞元四年乙亥。熒惑歲填三星。聚營室三十餘日。
六年閏四月庚戌。太白辰聚于東井。
元和十一年五月丁卯。辰星與歲會東井。六月己未。辰星歲星會于東井。相去一尺。十一月戊子。填熒惑會于虛危。
十四年八月丁醜。太白辰星歲星聚於軫。
太和九年八月三日。太白熒惑會於角五度。
開成四年正月丙辰。熒惑太白辰會於南斗。
流星
武德三年十月三十日。有流星墜於東都城內。殷殷有聲。高祖謂侍臣曰。此何祥也。起居舍人令狐德棻曰。司馬懿之伐遼東也。有流星墜遼東梁水上。尋而公孫淵敗走。晉軍追之。至其星墜所。斬之。此王世充滅亡之兆也。
貞觀十六年六月甲辰。有流星狀如月。西南流三丈乃滅。
十八年五月五日。有流星如鬥。出東壁。光照地。聲如雷。景龍二年二月十九日。有大星墜於西南。有聲如雷。野雉皆雊。
景雲二年八月十七日。東方有流星出五車。至上臺。
其年九月十二日。北方有流星出中台。至相滅。十月三日。韋安石郭元振張說李日知並罷相。
太極元年正月二十一日。有流星出太微。至相而滅。
天寶三年閏二月十七日。有流星如月。墜于東南。有聲。元和二年十二月己巳。西北角有流星亙天。尾跡散落如珠。
九年四月辛巳。北方有大流星。尾跡長五丈。光芒照地。至右攝提西三尺滅。
十一年正月壬辰。夜有流星長二丈餘。出天井之西。有尾跡。
十三年七月庚寅。有星色白。尾長一丈五尺。東南入濁。八月己未。東方一大流星。其色赤。西流至危滅
十五年五月己亥。西北有大流星。長二丈餘。出北斗魁南。抵軒轅而滅。
其年七月癸亥。有大流星出鉤陳南。至婁北滅。
長慶元年正月丙辰。南方有大流星。色赤。尾有跡。長三丈。光明照地。出狼星北三尺。東北流至七星南三尺滅。其年七月己醜。東方有大流星。色黃。有尾跡長六七丈。光明照地。出西北。西流至羽林滅。
二年八月丙子。東方有大星。西流至昴滅。有聲如雷。
四年七月丙子。有大星出天大將軍東北。流入濁滅。
其年十二月甲午夜。西北有流星出閣道。至北極滅。
寶歷元年閏七月庚子。有流星出北極。至南斗柄滅。
二年七月丙戌。日初入。有流星向南滅。八月丙申。北方有大流星。長四丈餘。出王良。流至北斗杓滅。
太和四年六月辛未。自昏至戌。夜流星或大或小。不能數。
九年六月二十三日。有流星縱橫大小。約有二十餘。出沒多近天河。
開成元年十一月十日。西方有流星。大如一鬥器。光明照地。尾跡凝著天。良久不滅。出上臺。經中台西北滅。
三年四月二十一日。東方有流星。尾跡凝著天。良久不滅。出天市中帛星。經宗人星東南滅。
其年七月六日未後。東北方有流星。尾跡光明三丈餘。滅。其聲如雷。九月五日。北方有流星。尾跡凝著天。光明照地。至室宿向南滅。
四年二月二十六日。從四更至五更。上方及四方。約有流星。大小共二百餘。並西流。皆有尾跡。長一丈或三丈至五丈。三月二十三日。一更至五更。上方及四方。有流星大小百餘。交橫出滅。
其年八月辛未。夜有流星出羽林。尾長八十餘尺。滅後有聲如雷。十月二十六日。南方有流星。尾跡凝著天。光明照地。出參右足。近九斿南滅。
會昌元年六月二十九日。從一更至五更。有小流星五十餘。于四方交橫散流。七月二日。北方有流星。光明照地。東北流。有聲如雷。十一月六日。有大流星。光明照地。東北流。有聲如雷。
六年二月丁酉。東北有流星。色赤。其光燭地。尾跡入大角西。流穿紫微。
山摧石隕
武德六年七月二十日。嶲州山崩。川水咽流。
貞觀八年七月七日。隴右山崩。大蛇屢見。太宗問祕書監虞世南曰。是何災異。對曰。春秋時。梁山崩。晉侯召伯宗而問焉。對曰。國主山川。故山崩川竭。君為之不舉樂。降服出次。祝幣以禮焉。晉侯從之。故得無害。漢文帝九年。齊楚地二十九山同日崩。文帝出令。郡國無來貢獻。施惠於天下。遠近歡洽。亦不為災。後漢靈帝時。青蛇見禦座。晉惠帝時。大蛇長三百步。經市入廟。今蛇見山澤。蓋深山大澤。實生龍蛇。亦不足怪也。惟修德可以銷變。上然之。
永徽四年八月二十日。隕石十八於同州馮翊縣。光耀有聲如雷。上問於志寧。此何祥也。當由朕政之有闕也。對曰。春秋。隕石于宋五。內史過曰。是陰陽之事。非吉凶所生。自古災變。杳不可測。但恐物之自然。未必關於人事。今陛下發書誡懼。責躬自省。未必不為福也。
開元十七年四月五日。大風震雷。藍田山開百餘步。
大歷十三年十一月。郴州黃芩山摧。震壓殺數百人。
貞元十五年正月。柳州藍山縣山摧。得古鍾四枚。
水災上
貞觀十一年七月一日。黃氣竟天。大雨。穀水溢入洛陽宮。深四尺。壞左掖門。毀宮寺一十九所。漂六百餘家。中書舍人岑文本上疏曰。伏惟陛下覽古今之事。察安危之機。上以社稷為重。下以億兆為念。明選舉。慎刑罰。進賢才。退不肖。聞過即改。從諫如流。為善在於不疑。出令期於必信。頤神養性。省畋遊之娛。去奢從儉。減工役之費。務靜方內。而不求闢土。載櫜弓矢。而無忘武備。凡此數者。惟願陛下行之不怠。則至道之美。與三五比隆。雖桑穀龍蛇。猶當轉禍為福。變咎為祥。況水雨之患。陰陽常理。豈可謂之天譴。而繫聖心哉。特進魏徵諫曰。昔貞觀之始。聞善若驚。暨五六年閒。猶悅以從諫。自時厥後。漸惡直言。雖或勉強。時有所容。非復曩時之豁如也。謇諤之士。稍避龍鱗。便佞之徒。肆其巧辨。謂同心者為朋黨。謂告奸者為至公。謂強直者為擅權。謂忠讜者為誹謗。謂之朋黨。雖忠信而可疑。謂之至忠。雖矯偽而無咎。強直者畏擅權之議。忠讜者慮誹謗之尤。至於竊發生疑。投杼致惑。正人不得盡其言。大臣莫能與之爭。熒惑視聽。鬱于大道。妨治損德。其在茲乎。而欲無水之災。不可得也。十三日。詔曰。暴雨為災。大水汎濫。靜思厥咎。朕甚懼焉。文武百寮。各上封事。極言朕過。無有所諱。諸司供進。悉令減省。凡所作役。量事停廢。遭水之處。賜帛有差。二十日。廢明德宮。及飛山宮之元圃院。分給河南洛陽遭水戶。九月。黃河汎濫。溢壞陝州河北縣。及太原倉。毀河陽中潭。幸白司馬阪以觀之。
永徽五年六月七日。滹沱州河水泛溢。損五千三百家。
總章二年七月。益州大雨。壞居人屋宇。凡一萬四千二百九十家。害田四千四百九十六頃。九月十八日括州海水翻上。壞永嘉安固二縣百姓廬舍六千八百四十三家。溺死人九千七十。牛五百頭。田四千一百五十頃。鹹亨四年七月二十七日。婺州暴雨。山川泛溢。溺死者五千人。
永淳九年五月十四日。連日澍雨。二十三日。洛水溢。壞天津橋。損居人千餘家。
文明元年七月。溫州大水。損四千餘家。
如意元年七月一日。洛水溢。損居人五千餘家。
神龍元年七月二十七日。洛水暴漲。壞百姓廬舍二千餘家。溺死者數百人。八月一日。以水災令文武九品以上。直言極諫。右衛騎參軍宋務光上疏曰。伏見明制。令文武九品以上。直言極諫。大哉德音。真堯舜之用心。禹湯之罪己也。臣嘗謂天人相與之際。休咎冥符之兆。有感必通。其閒甚密。是以政失於此。變生於彼。亦猶影之象形。響之赴聲。動而輒隨。各以類應。故曰。天垂象。見吉凶。聖人象之。竊見自夏已來。水氣悖戾。郡國多罹其災。去月二十七日。洛水暴漲。漂損百姓。臣謹按五行傳曰。簡宗廟。廢祭祀。則水不潤下。夫王者即位。必郊祀天地。嚴配祖宗。是故鬼神歆饗。多獲福助。自陛下光臨寶極。綿歷炎涼。郊廟遲留。不時殷薦。山川寂寞。未議懷柔。水之貽災。殆因此發。臣又按水者陰類。臣妾之道。陰氣盛滿。則水泉迸溢。加以虹蜺紛雜。澍雨滯霪。雖丁厥時。而汨常度。亦陰勝陽之沴也。臣恐後庭近習。或有離中饋之職。幹外朝之政。伏願陛下深思天變。杜絕其萌。以萬方為念。不以聲色為娛。以百姓為憂。不以犬馬為樂。暫勞宵旰。用緝明良。豈不休哉。夫災變應天。實繫人事。故日蝕修德。月蝕修刑。若乃雨暘或愆。則貌言為咎。雩禜之法。存乎禮典。今暫降霖雨。即閉坊門。棄先聖之明訓。遵後來之淺術。時偶中之。安足神耶。蓋當屏翳收津。豐隆戢響之日也。豈有一坊一市。遂能感召皇靈。暫開暫閉。便欲發揮神道。必不然矣。何其謬哉。至今巷議街談。共呼坊門為宰相。謂能節宣風雨。燮理陰陽。天工人代。乃為虛設。悠悠蒼生。復何望哉。尚書右僕射唐休璟。以水雨為害。咎在主司。上表曰。臣聞天運其工。以人代之而理。神行其化。為政資之以和。得其理則陰陽以調。失其和則災沴斯作。故舉才而授。帝惟其難。論道於邦。官不必備。頃自中夏。及乎首秋。郡國水災。屢為人害。夫水陰氛也。臣實主之。臣忝職右樞。致此陰沴。是不能調理其氣。而曠居其官。雖運屬堯年。則無治水之用。位侔殷相。且闕濟川之功。猶負明刑。坐逃皇譴。皇恩不棄。其若天何。昔漢家故事。丞相以天災免職。臣竊遇聖朝。豈敢靦顏居位。乞解所任。待罪私門。冀移陰咎之徵。復免夜行之責。
二年四月。洛水漲。壞天津橋。損居人廬舍。死者數千人。